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119号罪犯田汉,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一年八月一十六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29日交付执行,
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
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田汉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汉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田汉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刑期至2016年1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平春
审判员 罗俊辉
审判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临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