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曲民初字第00866号

南通源杰被服绣品有限公司与朱晓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南通源杰被服绣品有限公司,朱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南通源杰被服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杰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雅周镇张莫天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邵祥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永祥,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飞勇,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晓红。本案在审理原告源杰公司诉被告朱晓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源杰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杰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晓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源杰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