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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23号

林两福、朱镇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两福,朱镇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林两福,男,192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山县。委托代理人谢武清,东山县西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镇国,男,193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林两福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镇国付还欠款人民币22958元。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房管、土地、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梁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