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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字第01099号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唐为群、董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唐为群,董月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1099号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所地:余杭区良渚街道文化村玉鸟流苏苑。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佩玲,女,汉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唐为群,男,汉族,1960年10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董月芳,女,汉族,1962年7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诉被告唐为群、董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鹏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