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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行审2号

北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刘燊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刘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98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永顺区。法定代表人陈健,局长。被执行人刘燊。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违法案件(北)安监管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中的2万元罚款,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执行依据(北)安监管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未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北)安监管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中的2万元罚款,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杜 洪

审判员 刘 迎

审判员 王文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