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59号罪犯何春林,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旺苍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6日作出(2003)陕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春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9月17日入监服刑。2005年8月31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月20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0年9月10日、2013年5月12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何春林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何春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25个,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春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何春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何春林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何春林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春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军权
审 判 员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