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302号原告张七林,男。被告胡建军,男。被告王湘,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七林诉被告胡建军、王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七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合计162元,由原告张七林承担。
审判长 刘 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海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