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207号罪犯李学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2日作出(2000)南地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学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8日作出(2000)桂刑复字第53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李学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2月13日入监。2003年2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政权利终身,2005年8月8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12月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6月20日、2014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提出罪犯李学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8月止共获奖励分91分。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李学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学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秋娟
审判员 张 黎
审判员 农克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晓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