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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刑终10号

文某某玩忽职守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玩忽职守
当事人
文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刑终10号原公诉机关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某,云南省元谋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元谋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18日被元谋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元谋县人民法院审理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元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文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文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某某撤回上诉。元谋县人民法院(2015)元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绍兴

审判员  杜 梅

审判员  王中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康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