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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458号

徐世冬与吕志华、赵春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世冬,吕志华,赵春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58号

原告:徐世冬。

被告:吕志华。

被告:赵春香。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三楼。

原告徐世冬与被告吕志华、赵春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世冬于2016年1月19日以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世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徐世冬自愿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蒋谊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