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51号
原告:义乌市孝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辉分公司。
负责人:王荣庆。
委托代理人:楼淳杰。
被告:季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孝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辉分公司诉被告季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孝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孝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孝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辉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晨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