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恢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景泰县恒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武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佳祥,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生,住景泰县。景泰县恒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佳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的(2008)景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佳祥向景泰县恒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34526元。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景执恢字第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铁
审 判 员 卢昌世
代理
审判员 曾敏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炯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