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623号
原告:叶秀娇,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付青云,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亚娟,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叶秀娇为与被告葛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秀娇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葛亚娟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秀娇撤回对被告葛亚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秀娇负担。
审 判 员 陈如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郑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