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72号原告孙守发,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刘志宇,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发诉被告刘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限期缴纳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玉民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