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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小字第287号

郭壮成与段西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壮成,段西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字第287号原告郭壮成。被告段西来,成民,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壮成诉被告段西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起诉被告名字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壮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秀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职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