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字第287号原告郭壮成。被告段西来,成民,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壮成诉被告段西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起诉被告名字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壮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秀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职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