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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6167号

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永康博意工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永康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博意工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167号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胜。

被执行人:永康博意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佩佩。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博意工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3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1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李昌林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