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96号原告贾某,男,汉族,教师。被告闫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葛晓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腾 微信公众号“”
原告贾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96号原告贾某,男,汉族,教师。被告闫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葛晓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