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6民初196号

原告贾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96号原告贾某,男,汉族,教师。被告闫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葛晓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