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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8财保1号

王俊成与刘东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伊春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俊成,刘东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8财保1号申请人王俊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东旭,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王俊成与被申请人刘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俊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刘东旭欠款为由,要求法院对刘东旭所有的在伊春农商银行8400xxxxxxxxx754股金帐号中股金50000.00元及黑F600**黑色雅阁轿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王俊成已向法院提供自己私有的住宅楼房做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俊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东旭所有的在伊春农商银行8400xxxxxxxxx754股金帐号中股金50000.00元及黑F600**黑色雅阁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对以上财产进行转让、买卖。申请人王俊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皮振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万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