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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2221号

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柯辉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辉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华景仁居C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906444-4。法定代表人董群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清飞,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柯辉土,男,1971年9月10日,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辉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柯辉土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柯辉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静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艳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