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4564号原告耿豪远,男,生于1984年2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小吕乡大吕村1组。被告罗旭红,女,生于1988年4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小吕乡大吕村1组。本院在审理耿豪远诉罗旭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豪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豪远承担。
审 判 长 :崔丽霞
审 判 员 : 付 攀
人民陪审员 :王雅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柳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