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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4564号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豪远,罗旭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4564号原告耿豪远,男,生于1984年2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小吕乡大吕村1组。被告罗旭红,女,生于1988年4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小吕乡大吕村1组。本院在审理耿豪远诉罗旭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豪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豪远承担。

审 判 长 :崔丽霞

审 判 员 : 付 攀

人民陪审员 :王雅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柳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