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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40号

李宗鹏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40号罪犯李宗鹏,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宗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2月至2015年11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3.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宗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宗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淑萍

审 判 员  张金生

代理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