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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268号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连祥、周秋双、刘强、王安福、王保福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祥,周秋双,刘强,王安福,王保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68号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李连祥。被申请人周秋双。被申请人刘强。被申请人王安福。被申请人王保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连祥、周秋双、刘强、王安福、王保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这个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连祥、周秋双、刘强、王安福、王保福款项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孝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