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68号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李连祥。被申请人周秋双。被申请人刘强。被申请人王安福。被申请人王保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连祥、周秋双、刘强、王安福、王保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这个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连祥、周秋双、刘强、王安福、王保福款项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孝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