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5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182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忠豫,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春秋因与被上诉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春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琳
审 判 员 史善军
代理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