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10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盛建国,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畅连,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三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华鹏,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跃武,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一审
被告:沈宏,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再审申请人张磊、盛建国、段畅连因与被申请人刘跃武、一审被告沈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磊、盛建国、段畅连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张磊、盛建国、段畅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磊、盛建国、段畅连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忠良
代理
审判员 倪佳丽
代理
审判员 周进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PAGE?1?·?PAGE?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