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民申字第3101号

张磊、盛建国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张磊,盛建国,段畅连,刘跃武,沈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10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盛建国,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畅连,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三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华鹏,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跃武,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一审

被告:沈宏,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再审申请人张磊、盛建国、段畅连因与被申请人刘跃武、一审被告沈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磊、盛建国、段畅连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张磊、盛建国、段畅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磊、盛建国、段畅连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忠良

代理

审判员  倪佳丽

代理

审判员  周进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PAGE?1?·?PAGE?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