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68号申请执行人金贵明,男,金贵明,男,大姚县人。申请执行人邱明周,男,金贵明,男,大姚县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云南分公司”)。本院在执行金贵明、邱明周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应执行给金贵明92484.81元,退还给被告邱明周多垫付的14392.18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
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应执行给金贵明92484.81元,退还给被告邱明周多垫付的14392.18元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家友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卢学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发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