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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刑初24号

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2刑初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无固定职业。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3日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建农检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黑D×××××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创业农场中央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创业农场聚馨园小区西侧路十字路口右转弯处,与同方向骑乘自行车的被害人由某甲相撞,事故造成由某甲当场死亡,车辆一般损坏。经法医鉴定:由某甲系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颅内及右胸内脏器严重受损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宋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判处刑罚。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黑D×××××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创业农场中央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创业农场聚馨园小区西侧路十字路口右转弯处,接听电话时,与同方向骑乘自行车的被害人由某甲相撞,被告人宋某某立即拔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拔打110电话报警。被害人由某甲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由某甲系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颅内及右胸内脏器严重受损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宋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黑D×××××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无号牌两轮人力自行车右前部存在交通事故运动过程中接触。案发时被告人的血液乙醇含量为0.568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立即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由某甲的亲属达赔偿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5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害人亲属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宋某某户籍信息、报案笔录、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采集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据等;证人由某乙、高某的证言;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已按照规范化量刑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综合评价。综合本案情节,结合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缓刑考验期内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嘉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昌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