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2号申请执行人何素英,女。被执行人陈一丰,男。受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在执行何素英、陈一丰房屋租赁纠纷的(2014)雁民初字第038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15年3月3日,委托我院执行的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1条规定的一个月期限,我院已将该案退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宏宪
审判员 王建宏
审判员 闫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