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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2号

何素英与陈一丰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素英,陈一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2号申请执行人何素英,女。被执行人陈一丰,男。受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在执行何素英、陈一丰房屋租赁纠纷的(2014)雁民初字第038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15年3月3日,委托我院执行的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1条规定的一个月期限,我院已将该案退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宏宪

审判员  王建宏

审判员  闫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