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111号原告晋中稳产农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福成,该公司经理。被告白志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稳产农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中稳产农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子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