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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44号

龚学麟、刘艳与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学麟,刘艳,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44号原告龚学麟。原告刘艳。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茨泉社区茨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孟藏。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学麟、刘艳诉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学麟、刘艳撤诉。本案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龚学麟、刘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