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44号原告龚学麟。原告刘艳。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茨泉社区茨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孟藏。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学麟、刘艳诉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学麟、刘艳撤诉。本案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龚学麟、刘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