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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811号

马昌军与蒋兴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昌军,蒋兴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811号

申请执行人:马昌军。

被执行人:蒋兴旺。申请执行人马昌军与被执行人蒋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8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任 仁

审判员  王惠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