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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552号

郭文生与王春清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文生,王春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552号原告郭文生。被告王春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生与被告王春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文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晓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