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43号
申请执行人:周兴宏,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张金美,女,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金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兴宏人民币12168.1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金美丈夫何后祥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荣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