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金初字第57号
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白羽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XX,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峰,该行员工。
被告:辛娜。
被告:王静。
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娜、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杜继昌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宋冬、
人民陪审员席丹组成合议庭。因根据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上所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二被告,诉状所留的电话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本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辛娜、王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元,退回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继昌
审 判 员 宋 冬
人民陪审员 席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庞淑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