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181号原告关某,女,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身份证号码:×××7220。被告冯某,男,住开平市长沙。身份证号码:×××7271。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关某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离婚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150元。
审 判 长 司徒有劲
代理
审判员 甄 灼 辉
代理
审判员 余 小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晓 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