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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890号

汉寿县格林积家业主委员会与汉寿县欣尚雅中西餐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汉寿县格林积家业主委员会,汉寿县欣尚雅中西餐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汉寿县格林积家业主委员会。代表人朱旺初,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梅昌学,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汉寿县欣尚雅中西餐厅。负责人毛立贵,该餐厅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寿县格林积家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汉寿县欣尚雅中西餐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寿县格林积家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寿县格林积家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寿县格林积家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汉寿县格林积家业主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