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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6民初11号

白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11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锐,太谷县胡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0日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子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