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11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锐,太谷县胡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0日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子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
白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11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锐,太谷县胡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0日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子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