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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258号

洛阳毅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大连震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震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毅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震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震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258号

原告:洛阳毅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秀玲,女,1959年12月19日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连震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震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宏,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毅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震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震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毅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毅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元,由原告洛阳毅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洛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菲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