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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3刑初24号

李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03刑初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锐,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梧万检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李锐用其黑色的手机与吸毒人员陈某联系后,在其暂住处梧州市富民三路廉租房小区6号楼三单元504房,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将2小包毒品海洛因(分别净重0.11克和0.08克)贩卖给陈某。二人在交易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锐的身上缴获了其作案工具黑色手机一台和所得的毒资人民币120元,从陈某身上缴获了其购买的2小包毒品海洛因。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锐的房内查获2小包毒品海洛因(分别净重0.11克和0.0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李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黑色手机一台、毒资人民币120元、毒品海洛因4小包(共净重0.37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易维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思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