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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29号

王某某与西安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西安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1年3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西安市未央区,河南省偃师市村民。被执行人西安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金桥国际*座**楼。法定代表人唐某,男,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陕0429执2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安市高新区金桥国际A座15楼,本院将该案委托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已接收本院的委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剑

代理

审判员 马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花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