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280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芬芬,该公司职工。
被告:潘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金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依法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牟宇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梁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