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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201号

张朝朋与王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朝朋,王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张朝朋,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王建国,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朋诉被告王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建国申请保全于庆云县人民法院的原告的50000元中的10000元予以保全。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建国申请保全于庆云县人民法院的原告的50000元中的10000元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