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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刑初8号

程华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91刑初8号公诉机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华,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高新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程华驾车回家时,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枫景小区B01号楼西侧路上发现一辆尼桑轩逸轿车右后车窗未关,程华借无人之机将车门打开,将被害人肖某放置在车内的人民币850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赃款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谅解书、收条,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程华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程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华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被全部追缴并已返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孙康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