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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565号

窦庆仁与刘伟斌、郭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窦庆仁,刘伟斌,郭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窦庆仁。被执行人刘伟斌。被执行人郭晓东。申请执行人窦庆仁申请执行刘伟斌、郭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窦庆仁据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4.1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61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窦庆仁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图执字第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史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