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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28号

茹心亮、于战华与林振堂、林冲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茹心亮,于战华,林振堂,林冲,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津泉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28号

原告:茹心亮,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于战华,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路玮,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长格,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振堂,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林冲,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先善,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品礼(实习),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津泉医院。

原告茹心亮、于战华与被告林振堂、林冲、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津泉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茹心亮、于战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茹心亮、于战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茹心亮、于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茹心亮、于战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菁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