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14号
原告:郑成锋。
被告:陈爱乐。
原告郑成锋与被告陈爱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慧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王成暖 百度搜索“”
郑成锋与陈爱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14号
原告:郑成锋。
被告:陈爱乐。
原告郑成锋与被告陈爱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慧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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