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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14号

郑成锋与陈爱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成锋,陈爱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14号

原告:郑成锋。

被告:陈爱乐。

原告郑成锋与被告陈爱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慧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王成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