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09-5号申请执行人林巧。被执行人钟守明。被执行人朱川。申请执行人林巧与被执行人钟守明、朱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巧被执行人朱川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朱川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林巧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川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川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