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802号
原告:张美娥。
被告:林浩。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盛立松。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美娥与被告林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张美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