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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90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9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晁 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燕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