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马永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侠。
上诉人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建刚
审判员 李绍辉
审判员 罗丕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