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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382号

刘桂侠与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桂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马永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侠。

上诉人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建刚

审判员  李绍辉

审判员  罗丕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