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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执33号

史海燕与周利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海燕,周利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3执33号申请人史海燕。被执行人周利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利强银行账户存款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振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克威 微信公众号“”